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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咫烏資本投資規範條款

  • 渡辺 健司
  • 2025年9月2日
  • 読了時間: 7分

更新日:3月17日

YATA CAPITAL Investment Rules and Governance Policy


八咫烏資本 投資規程

為建立八咫烏資本(YATA CAPITAL,以下簡稱「本公司」)之投資管理制度,明確投資原則、審查機制、風險控制與投後治理標準,以確保本公司之投資行為符合長期價值創造、風險可控、誠信治理及永續發展之核心理念,特訂定本規範。

本規範適用於本公司、本公司授權之投資委員會、關聯投資主體及經本公司管理之各項投資案。


第一條 目的

第1条 目的

本規範之制定,旨在:

一、建立本公司統一之投資決策依據。二、明確投資審查、執行、監督及退出之程序。三、降低投資風險,提升資本配置效率。四、強化投後治理及責任管理。五、確保本公司投資行為符合中長期發展戰略與品牌定位。


第二條 基本投資理念

第2条 基本投資理念

本公司以「長期價值投資」為核心原則,秉持審慎、紀律、洞察與信任之精神,支持具有技術創新能力、永續發展潛力及全球市場競爭力之企業。

本公司之投資行為應遵循下列原則:

一、以長期價值而非短期套利為導向。二、以產業洞察與技術理解為判斷基礎。三、以風險可控與治理清晰為投資前提。四、以合作共創及資源賦能為投後核心。五、以誠信、合規及社會責任為基本底線。


第三條 投資範圍

第3条 投資対象

本公司投資範圍,原則上以下列領域為主:

一、人工智慧、數據科技及演算法平台。二、雲端基礎建設、企業軟體及數位轉型服務。三、生物科技、精準醫療、健康科技及醫療創新。四、綠色科技、ESG、永續供應鏈及低碳轉型。五、跨境商業模式、國際市場平台及全球化服務。六、其他經投資委員會認定具高成長潛力或戰略價值之項目。

如有特殊案件,得由投資委員會依個案性質另行審議之。


第四條 投資階段與型態

第4条 投資段階および形態

本公司得依投資標的之發展階段與合作模式,進行下列類型之投資:

一、種子輪(Seed)及早期投資(Early Stage Investment)。二、成長期投資(Growth Investment)。三、戰略投資(Strategic Investment)。四、跨境合資或區域合作投資。五、專案型投資、技術授權型投資或可轉換性工具投資。六、其他經投資委員會核准之投資架構。

本公司得依個案需求採取股權投資、可轉債、收益分配、合資安排、資源置換或其他合法可行之投資方式。


第五條 投資審查基本標準

第5条 投資審査基準

所有投資案件均應依下列事項進行綜合評估:

一、經營團隊能力包括創辦人背景、核心管理層經驗、組織執行力、決策穩定性及國際化能力。

二、技術與產品能力包括核心技術之原創性、可擴展性、專利與知識產權狀態、研發團隊能力、產品成熟度及技術門檻。

三、商業模式合理性包括市場定位、收入模式、毛利結構、客戶價值、通路策略、可複製性及可規模化能力。

四、市場規模與產業潛力包括目標市場規模、競爭格局、產業趨勢、區域擴張能力及跨境發展潛力。

五、財務狀況與資金規劃包括現金流、資金需求、營運燒損速度、未來融資計畫、獲利模型及投資回收可行性。

六、法規與合規性包括公司治理、法令遵循、執照證照、產品註冊、醫療或技術合規要求、資料保護及反貪腐機制。

七、投資風險可控性包括技術風險、經營風險、法規風險、地緣風險、股權風險及退出風險。


第六條 投資審查程序

第6条 投資審査プロセス

本公司對投資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:

一、初步篩選(Initial Screening)

由投資團隊就投資標的之基本資料、商業計畫、產業趨勢與合作適配性進行初步判斷。

二、內部評估(Internal Review)

由相關部門針對投資標的進行基礎審查,包括商業模式、財務模型、技術基礎及市場可行性。

三、盡職調查(Due Diligence)

視案件性質進行必要之盡職調查,範圍得包括但不限於:

  1. 法務審查

  2. 財務審查

  3. 技術審查

  4. 稅務審查

  5. 股權與治理架構審查

  6. 海外合作及當地法規審查

四、投資條件協商(Term Review)

就估值、投資工具、股權比例、治理權利、資訊權、優先權條款、保護條款及退出安排進行協商。

五、投資委員會審議(Investment Committee Approval)

所有投資案件均應提交投資委員會審議,經通過後始得執行。


第七條 投資委員會

第7条 投資委員会

本公司應設投資委員會,負責重大投資案件之最終審議與決策。

投資委員會之權責如下:

一、審議投資案之可行性與風險。二、決定投資條件與執行方式。三、核准投後管理及重大事項。四、審議追加投資、減碼、退出或停損方案。五、審議本規範之修訂。

投資委員會之組成、召集程序及決議門檻,得另訂內部辦法規範之。


第八條 海外投資特別規範

第8条 海外投資に関する特別規定

凡涉及海外市場、跨境合資、外國法規或境外持股架構之投資案件,除依一般投資審查程序辦理外,並應特別審查下列事項:

一、當地法律、產業監管及牌照要求。二、合資方背景、信用、治理結構與實際控制權。三、匯率、匯出入限制及跨境稅務安排。四、政治、政策、地緣及社會穩定風險。五、當地管理透明度與資訊可得性。六、投後監控、審計與管理可視性。七、爭議處理機制與適用法律約定。

如本公司認定該海外投資案存在高度不確定性、監理透明度不足、投後控管困難或重大法規疑義者,得要求補件、延後審議、附條件核准或不予投資。


第九條 禁止或限制投資事項

第9条 投資禁止・制限事項

本公司原則上不得投資於下列項目:

一、違反當地或國際法令規定之產業或商業活動。二、涉及重大洗錢、貪腐、逃稅、制裁風險或不當資金流向之案件。三、公司治理不透明、實際控制人不明或股權結構異常複雜之案件。四、涉及重大倫理爭議、社會風險或品牌聲譽風險之案件。五、無法提供合理技術依據、財務依據或市場依據之案件。六、其他經投資委員會認定不適合投資之案件。


第十條 投資條件與保護機制

第10条 投資条件および保護条項

本公司於投資時,得視個案需要設置合理之投資保護條款,包括但不限於:

一、董事席次或觀察員席次。二、重大事項否決權。三、定期財務與營運報告義務。四、資訊查核權與審計權。五、反稀釋條款。六、清算優先權。七、創辦人及關鍵人員服務承諾。八、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。九、階段性資金撥付機制。十、達成里程碑條件後之追加投資安排。十一、違約、重大不利變更或法規異動之保護機制。


第十一條 投後管理

第11条 投資後管理

投資完成後,本公司應依投資協議及治理需求進行投後管理。

投後管理內容包括:

一、定期追蹤財務與營運績效。二、監督重大經營決策與資本支出。三、協助策略資源導入、通路拓展與國際合作。四、追蹤合規、法規、知識產權及重大訴訟風險。五、評估後續增資、重組、整併或退出之可能性。六、就重大異常事項建立預警與通報機制。

如投資標的出現重大偏離原商業計畫、管理失序、法規違反、財務異常或聲譽危機時,本公司得依投資協議及內部管理規則採取必要應對措施。


第十二條 風險管理與停損原則

第12条 リスク管理および損切り原則

本公司應建立投資風險分級制度,並依個案風險程度採取不同之審查強度與監控密度。

對於高風險案件,應至少強化下列管理措施:

一、提高投資審查層級。二、增列條件式撥款與里程碑機制。三、提高資訊揭露與稽核要求。四、增設法律及治理保護條款。五、建立停損、退出或重整預案。

如投資標的已明顯不符合投資目的,或風險已超過本公司可合理承擔範圍,本公司得依內部決策程序採取減碼、暫停、退出或停損措施。


第十三條 退出機制

第13条 Exit Policy

本公司之投資退出方式,得包括但不限於:

一、首次公開發行(IPO)。二、併購或策略性出售(M&A / Trade Sale)。三、股權轉讓或次級市場出售(Secondary Sale)。四、原股東、創辦人或管理層回購。五、合資解散、資產處分或其他合法退出安排。

本公司應於投資前適度評估退出路徑之合理性,並於投資後持續檢視最佳退出時點與方式。


第十四條 保密義務

第14条 守秘義務

凡參與本公司投資審查、投資決策、投後治理或相關諮詢作業之人員,對於因職務或合作所取得之未公開資訊,均負有保密義務。

未經合法授權,不得洩露、複製、提供、移轉或使用該等資訊於非本公司投資目的之外之用途。

前項義務於合作終止、離職或投資案件結束後,仍持續有效。


第十五條 利益衝突迴避

第15条 利益相反の回避

本公司人員、投資委員會成員、顧問或受任人,如與投資標的存在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者,應主動揭露並依法或依內規迴避相關審查、表決及執行程序。

如有隱匿利益衝突、影響投資公正性或造成公司損害之情形,本公司得追究相關責任。


第十六條 合規與誠信原則

第16条 コンプライアンスおよび誠信原則

本公司之一切投資活動,均應遵循相關法律、監管要求、產業規範及商業倫理。

本公司禁止任何形式之:

一、賄賂或不當利益輸送。二、虛偽陳述、隱匿重大資訊或誤導性揭露。三、內線交易、關係人不當交易或利益輸送。四、違反制裁、出口管制或反洗錢規範之行為。


第十七條 文件效力與解釋

第17条 文書の効力および解釈

本規範屬本公司投資治理之基本制度文件,對本公司相關單位及經授權執行投資業務之人員具有拘束力。

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公司其他內部制度、投資委員會決議或適用法律辦理。

本規範之解釋權,歸屬本公司投資委員會或其授權單位。


第十八條 修訂與生效

第18条 改定および施行

本規範之新增、修訂、補充或廢止,應經投資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生效。

本規範自公布日施行。



本規範為八咫烏資本內部投資治理文件,未經授權不得對外揭露、複製或轉載。本規範之內容得依市場、法規及公司治理需求進行調整。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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